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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源县商务发展中心 关于提振大宗重点商品消费促进释放消费潜力工作方案

  于 2024-9-2 2:21 发布在  部门政策 政策专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等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关于提振大宗消费重点消费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山西省商务厅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通知》、山西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幸福暖家”家居促消费活动的通知》、长治市商务局《关于组织开展“晋情消费·全晋乐购  2023消费提振年”系列活动的通知》和《关于支持开展2023年政府数字消费劵申请发放进一步助推我市消费品市场提振的通知》等有关工作安排,有效激活消费潜力,稳定消费预期,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加速市场回暖,进一步拉动县域经济增长,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晋情消费·悦享生活·幸福暖家”

沁源县汽车消费、家电家居优惠购

二、资金安排

本次发放政府数字消费劵县级资金 200 万元市级配套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其中,汽车劵100万元、家电家居劵100万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活动时间

此次数字消费券发放时间从11月15日开始,资金核销达到上限,活动同步结束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数字消费券聚焦节假日和消费旺季,多轮次、分波段滚动发放,并结合实际核销情况,灵活调整票券种类、面额等。

活动内容

1.开展扩大汽车消费活动。消费者在汽车销售企业购买裸车开票价3万元(含)-5万元以下,补贴2000元;5万元(含)-10万元以下,补贴3000元;10万元(含)以上,补贴4000元。

2.开展扩大家电消费活动。消费者在家电家居销售企业购买家电家居满3000元补贴300元、满5000元补贴500元、满10000元补贴1000元。

、发放范围

(一)此次数字消费券支持的行业类别(经营类别)。重点围绕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消费重点消费品领域发放。开展家电惠民专项行动,发放家电消费劵,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下乡。向农村地区消费者发放的资金额(家电下乡)不低于家电消费劵资金的20%(指收货地址或购买人身份证住址为“乡镇”或者“村”的消费者)。根据实际,将适时增加其它行业。

(二)消费券可使用的商户。采取企业(商家)自愿参与方式,参加本次活动的商户必须是办理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登记且在沁源县辖内的商户,主要是限额以上入统企业,交易地、经营地必须在沁源县辖区内,列入社会失信名单的商户不得参与本次活动。对于今年重点扶持的入统对象,由企业提出申请,通过支付平台开放的线上报名入口报名,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纳入核销范围。

(三)消费者范围。面向本县区常住人口及在本县工作学习观光旅游人员发放,当前地理位置定位本县区即可申领消费券。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发放数字消费券是县委、县政府践行稳经济、保增长、惠民生要求,进一步加速经济回暖复苏,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消费潜力,助推服务业加快恢复发展和和市场主体倍增的具体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抓好落实,把政策红利真正落实到消费者和实体商户。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商务中心主任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本次数字消费券发放工作。负责数字消费券的发放、数据统计、效果分析、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制定数字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协调县财政局数字消费券资金的筹集、预算下达、预算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加强与县委网信办活动前后舆情监控协调县市监局对消费券参与商户的诚信经营、依规核销等监管执法工作,发现有套劵、刷劵、套利等违规行为第一时间核查处理。

(三)加强风险防范。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数字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要加强消费券资金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使用,严防恶意套取财政资金行为。要接受财政、商务以及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支付平台、商户等要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广泛利用各类媒介发布数字消费券投放时间、流程、使用范围等,动员群众广泛参与,形成积极抢券、乐购沁源的浓厚氛围。同时密切关注数字消费券发放过程中产生的舆情动态,及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五)严肃责任追究。要组织参与数字消费券活动的商户负责人对活动规则、核销流程等相关内容进行统一培训、集中宣讲。在核销活动过程中,对存在恶意套现、数字消费券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发现一户取消一户参与资格,并收回前期套现、套补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办处理。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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